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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实施方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近日,市发施方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布实对《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案推《实施方案》的进生境损颁布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态环具体体现,也是害赔我市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偿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度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发施方有力举措。

  根据《实施方案》,布实2019年我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案推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进生境损追责体制机制。态环到2020年,害赔初步构建责任明确、偿制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健全赔偿义务人与权利人制度,健全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建立健全赔偿磋商机制,健全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强化保障措施。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实施方案》出台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保障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

  同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将会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  鲁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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