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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与他人主动接触 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开栏语

  “缓报、故意共安瞒报、隐瞒疫区漏报疫情,接触接触承担什么责任?史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主动”本报联合市司法部门开设“抗击疫情·法律小贴士”专栏,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可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和解答,险方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法危

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与他人主动接触

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问: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并与他人主动接触,全罪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定罪

  答:“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故意共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隐瞒疫区危害公共安全的接触接触,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史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主动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今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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